论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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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璐[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16期29-32,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本文案例启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持卡人"不仅包括合法持卡人,也应当包括使用虚假财产状况骗领信用卡的持卡人,对使用虚假身份型骗领信用卡的持卡人要排除在外。在"借卡人"透支消费,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时,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形具体分析,尤其是在"借卡人"为"持卡人"的配偶时,该透支行为不同于一般"借卡人"的透支,要单独分析。

关 键 词: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 持卡人 财产状况 透支消费 透支行为 应当 合法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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