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潜逃贪官违法所得程序的标本意义与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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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涛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8期62-62,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是在8月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特别程序中,专门新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关 键 词:违法所得 特别程序 没收 犯罪嫌疑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 缺陷 意义 标本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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