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前科报告制度的提出与展开——我国《刑法》第一百条新解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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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古瑞华[1,2]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信阳464000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9期89-92,共4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摘  要:我国目前的前科报告制度由于立法理念、立法技术等因素遭遇到理论和现实的困境,前科报告义务致使行为人遭遇与其之前罪行严重不匹配的来自立法和道德方面的负面评价。《刑法修正案(八)》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直接目的出发将现有刑法第一百条增设第二款,成为部分前科报告制度的发端。部分前科报告制度可以有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兼顾被告人人权保障与单位知情权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未来刑法修订当中,立法机关应在报告的范围、期限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加以明确规定。

关 键 词:部分前科报告 立法价值 保安处分 前科消灭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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