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与协商民主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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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飞飞[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理论月刊》2011年第10期76-78,共3页Theory Monthly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DL11AC0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09YJC810016)

摘  要:信任是协商民主得以实现的前提,信任可以分为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如果缺少信任,公民间的协商将不可能展开;同时,如果只有特殊信任的存在,协商将可能出现"团体两极分化"的结果,加深不同公民群体之间的隔阂。只有普遍信任才是协商民主能够实现的优质土壤,因此,如何促进协商民主的问题便可以转化为如何促进普遍信任的问题。促进普遍信任需要着重考虑两个方面:即从公民社会角度讲,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团体,编织多重的公民参与网络;从政府的角度来讲,要建设民主法治的制度,为普遍社会信任的建设提供稳固的制度保障。

关 键 词:特殊信任 普遍信任 协商民主 公民参与 法治 

分 类 号:B824.2[哲学宗教—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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