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预备形态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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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波[1] 仇小东[1] 

机构地区:[1]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9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0期116-122,共7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共同犯罪完成形态的条件实际上等同于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而共同犯罪预备形态的构成实际上是对共同犯罪既遂形态的修正,即对标准犯罪构成中的单独犯和既遂犯的构成要件要素都进行了修正,属于二次修正形式。在对共同犯罪预备形态的判定过程中,一方面应以成立共同犯罪预备的基本条件为原则,另一方面,正犯与共犯的预备形态的判断除满足成立共同犯罪预备形态的基本条件之外,各自还有一些特殊之处,对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成立犯罪预备形态在具体的行为上应有不同的要求。

关 键 词:共同犯罪 犯罪预备 正犯 共犯 

分 类 号:DF61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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