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被害人独立上诉权之必要性与合理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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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文军[1] 朱严谨[1] 

机构地区:[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100

出  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114-117,共4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摘  要:独立上诉权被认为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核心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却并未赋予其独立的上诉权,使得其当事人的地位名不副实。被害人是遭受犯罪侵害的直接对象,其权利的保障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的双重目的,缓解被害人在诉讼活动中的边缘化趋势,促进刑事诉讼的公正、效益及法治的实现。故应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尽管有观点认为:被害人作为独立上诉人不符合公诉案件的性质,可能造成角色冲突,增加二审法院的负担,但是,我们认为,从诉讼发展趋势来看,赋予被害人独立上诉权有其立法先例;从诉讼原则来看,被害人独立上诉权与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从诉讼效率来看,赋予被害人独立上诉权并未从根本上影响诉讼效率;从诉讼结构来看,赋予被害人独立上诉权并不会导致诉讼结构的失衡与二审流于形式。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被害人 上诉权 必要性 合理性 

分 类 号:D91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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