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研究——以检察监督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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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青[1] 姜新东[1] 郭勇 

机构地区:[1]济南大学,山东济南250022 [2]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山东济南250014

出  处:《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94-97,共4页Journal of Shandong Academy of Governance

摘  要: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是必要和可能的。国家机关、团体、自然人均可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但是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其得天独厚的条件。检察机关的公共性特征使其最适合担当公益诉讼的原告。公诉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公诉权中应当包括保护公共利益的民事诉权。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龙头地位,可以有力地推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关 键 词: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诉讼主体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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