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罪行为的认定——重庆市某法院判决刘某受贿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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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卓师[1] 晏磊 杨毅伟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职侦局 [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30期81-81,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特定关系人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特定关系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关 键 词:特定关系人 共同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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