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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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饶雷际[1] 曾祥华[1] 

机构地区:[1]江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交通企业管理》2011年第10期42-45,共4页Transporta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

摘  要: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检验、鉴定结论,依法认定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及事故责任的行为。该行为结果表现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一般要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可诉性是指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行性。学者们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认为是可诉行为;反之,认为是不可诉行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就是讨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可诉行为,还是不可诉行为。

关 键 词:交通事故认定书 行为结果 可诉性 交警部门 行政诉讼 现场勘验 鉴定结论 基本事实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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