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破产审计中对应交税金项目的特殊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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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文霞 

机构地区:[1]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出  处:《科技信息》2011年第26期387-387,共1页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它明确了《企业破产法》适用的主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所有法人企业。从所有权角度来看,不仅包括原《企业破产法(试行)》中适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而且还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破产法》对企业法人退出市场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伴随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及市场竞争的加剧,不可避免。

关 键 词: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民所有制 企业法人 税金 审计 

分 类 号:F276.43[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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