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表取消部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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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财政监督(财会版)》2011年第10期79-80,共2页

摘  要:根据《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协字[1996]1号)的规定,代表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逾期不申请延期,该代表处自行取消。截至8月底,5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驻在期已满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财政部发表取消通知(财办会[2011]24号),作自行取消处理。

关 键 词: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财政部 机构管理 有效期 财办会 财会 逾期 

分 类 号:F279.246[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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