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适用解释存疑有利被告原则之否定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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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进展[1] 蔡正华[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 [2]华东政法大学刑法研究中心

出  处:《法治研究》2011年第10期22-28,共7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摘  要:存疑有利被告原则是现代刑事法治核心领域的重要原则,是刑事诉讼的本质与特征以及刑法的机能与特点决定的,属于近现代刑法学语境下用词。有利被告原则作为一项司法原则只能适用于形事诉讼有关的程序中,只能在相关事实认定存疑时适用。存疑有利被告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其主要派生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由于刑法文本自身的特点,适用中势必会遇到疑问,此时必须适用法律解释得出最终结论,但是不能适用有利被告原则,这既是罪刑法定积极方面的要求,更是刑法适用的根基。

关 键 词:刑法解释 有利被告 事实存疑 法律存疑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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