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危险的免责事由——以《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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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丽丽[1] 

机构地区:[1]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1年第5期82-86,共5页Western Law Review

摘  要:共同危险行为是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价值在于解决数人实施了能致人损害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而真正加害人又不能判明时的赔偿责任问题。在各国均优先保护无辜受害人利益的情况下,该制度一直面临着"无辜的行为人"与"无辜的受害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两难境遇,确立合理的免责事由规则,对于兼顾"无辜的行为人"与"无辜的受害人"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免责事由是共同危险行为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目前学术界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学说,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了否定说。本文通过对肯定说和否定说的比较分析,进而认为肯定说才是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精神的学说。

关 键 词:共同危险行为 归责基础 免责事由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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