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认撤销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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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霍海红[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法商研究》2011年第6期82-89,共8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08JC820021);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0JZD0029)

摘  要:自认制度的建立基础在于民事诉讼处分原则,自认撤销规则的设立宗旨在于对自认"意思瑕疵"的确认和纠正。我国现行自认撤销规则表面上兼顾了"意思"和"真实",实质上却是对"真实"和"效率"的偏爱,这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以"意思"为中心建构规则的一般做法形成了鲜明对照。现行规则一方面产生了对相对人欺诈和胁迫的激励,客观上承认了"可因违法而得利";另一方面使自认人的受害处境"雪上加霜",给人以"法律不救济反而苛责"的印象。我国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以"意思"为起点和主线、区分错误与欺诈、胁迫等"意思瑕疵"的不同样态、兼顾"意思"和"真实",重构我国自认撤销规则。

关 键 词:自认撤销规则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意思瑕疵 意思主义 真实主义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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