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上统治与行政功能区分的公法意义及启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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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宁峰[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江苏南京210046

出  处:《法商研究》2011年第6期132-139,共8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摘  要:与西方几乎所有宪政国家公法理论所普遍存在的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三权分立不同,德国公法理论中存在着另一种分权,即统治与行政的功能区分。统治与行政功能区分的公法意义在于有助于理解宪法中的执行概念、反思传统的权力分立观念以及摆正政治与法之间的关系。同时,统治与行政的功能区分是德国宪法思想的产物,其对世界各国公法理论乃至行政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我国公法理论有必要引入统治与行政功能区分的做法,以便重新思考我国公法理论中的国家权力划分问题、国家问题以及对行政功能的理解问题。

关 键 词:国家权力 统治 行政 公法 

分 类 号:D951.6[政治法律—法学] DD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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