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扒窃入刑限制条件之探析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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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怡[1] 

机构地区:[1]首都师范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11年第21期31-34,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构成条件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由于该修正案中“扒窃”二字之前的一个顿号,究竟是代表“和”还是“或”不明确,从而引发了法律界对扒窃入刑是否需要附加条件的争议。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 携带凶器盗窃 第三十九条 公私财物 构成条件 数额较大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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