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刑事特情人员购买毒品行为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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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杰[1] 

机构地区:[1]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900

出  处:《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5期57-60,共4页Journal of Railway Ministry Zhengzhou Police College

摘  要:在侦查机关指挥、控制特情人员的情况下,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应公安特情人员要求为其介绍购买毒品,即使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标准的,由于缺乏共犯基础,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在通过介绍购买毒品促成交易过程中,行为人实施了看护、保管、接触等占有毒品行为,且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标准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 键 词:介绍购毒 贩卖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刑事特情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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