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完善设想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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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裴淑红[1] 

机构地区:[1]北京城市学院

出  处:《商业会计》2011年第22期14-16,共3页Commercial Accounting

摘  要:《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符合条件的已使用固定资产可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目前实务界对此有三种会计处理方法,本文认为均存在不妥之处。

关 键 词:会计处理方法 固定资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销售 纳税入 增值税政策 一般纳税人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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