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案件的鉴定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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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苗绿 穆军伟 

机构地区:[1]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公安局,011600 [2]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264300

出  处:《心理医生(下)》2011年第5期71-71,共1页

摘  要:猝死是由于机体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急性功能障碍导致的意外的突然性死亡,其特征是急骤性、意外性和潜在性。猝死者身体往往貌似健康,预先没有任何征兆或仅有极微的症状和体征,在日常活动、工作或睡眠中突然死亡。由于意外和突然,且多无他人在场,易被疑为中毒或其他暴力性死亡,特别是案情复杂或已有他杀嫌疑时。还有在医疗期间发生的猝死,常引发医疗纠纷,因此,对该类案件的侦查也尤为复杂和重要。

关 键 词:猝死 案件 鉴定 急性功能障碍 突然死亡 日常活动 医疗期间 医疗纠纷 

分 类 号:R361[医药卫生—病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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