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制的完整形态——清至民国徽州典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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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秉坤[1] 

机构地区:[1]黄山学院徽州文化研究所,安徽黄山245041

出  处:《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50-53,共4页Journal of Huaibe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从‘典’到‘典权’--清代至民国时期徽州典契研究"(2011sk420)

摘  要:民法学界对于典制的定义,往往以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标的物为标准,以其为典权成立的要件。然而,通过对清至民国徽州典契的研究表明,典制还存在典权人不占有、不使用、不收益标的物的形态。民国徽州契约格式手抄本中称前者为"当契交业式",称后者为"当契包利租式"。"当契交业式"是出典人出卖不动产前的缓冲,"当契包利租式"是出典人转让管业权前的缓冲。完整的典制形态应是:当契包利租式→(回赎)→当契交业式→(回赎)→找价绝卖。

关 键 词:典制 典权 典契 徽州 当契交业式 当契包利租式 

分 类 号:K877.9[历史地理—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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