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官的当事人化与其客观义务的对立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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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艳青[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处:《决策与信息(下旬)》2011年第11期52-52,共1页Decision and Information

摘  要:在对抗主义的诉讼模式中,要求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检察官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当事人化,以保障双方地位的平等。诚然,在实行对抗制的国家中,许多诉讼制度设计均为保障被告与检察官的平等地位,然而,检察官在趋于当事人化的同时,还必须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的诉讼义务,以避免检察官过渡当事人化。检察官只有在恪守客观义务的同时实现当事人化,才能使得控辩双方趋向实质平等,从而达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最佳契合。

关 键 词:检察官 当事人化 客观諀 控辩平等 

分 类 号:D915.1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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