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制度的若干疑难问题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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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友军[1]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3

出  处:《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6期93-95,共3页Academic Forum of Nandu: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f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司法部200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重点课题"物权的正当性研究";项目编号:06SFB1013

摘  要:我国《物权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了最高额抵押制度。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不特定性决定了其具有从属性缓和的特点,具体表现为成立上、处分上、消灭上的从属性。从物权公示、物尽其用和投资担保等角度考虑,我国不宜承认概括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是为了确定优先受偿的范围,其五种确定的事由需要详细分析。

关 键 词:最高额抵押 从属性的缓和 概括最高额抵押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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