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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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北京仲裁》2008年第2期26-29,共4页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

摘  要:(2007年9月20日第五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调解。第二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调解的,适用本调解规则。但当事人就调解程序或者调解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仲裁程序中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不适用本调解规则。第三条调解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第四条本会根据一方、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案件。

关 键 词:另一方当事人 调解员 解规则 调解程序 各方当事人 仲裁委员会 对方当事人 仲裁程序 联系方式 争议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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