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与国家本位主义价值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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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焦东海 

机构地区:[1]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政治处,河南焦作454000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0期28-31,共4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模式,在国外兴起不久,在我国也仅处在探索尝试阶段。其融合了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优点,在尊重被害人,促使加害人认罪悔罪、改过自新等方面显示出优势,同时,在实现刑法价值和与既有刑事法基本理论和谐和协调上也具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在刑事和解情况下,增加被害人作为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极,是对传统刑事法律关系的完善,不会与现行的国家本位主义价值观直接产生对立与冲突。当前,借鉴、引进刑事和解制度,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服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顺天应时。

关 键 词:刑事和解 国家本位主义价值观 和谐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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