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择取方向——评“全面当事人主义化”之偏误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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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德军[1] 杨威[2]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广东江门529030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2期106-107,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全面当事人主义化"以被告人利益为基点,忽视社会公共安全和被害人权益,否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既未顺应国际诉讼理念的变动和发展趋势,更不适合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基础。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择取应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借鉴和吸纳符合司法实践需要的有益经验,而不应局限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或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模式。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 正当程序模式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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