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物权法》中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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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星[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2期257-257,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登记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物权法》对此也进行了规定,但仍需完善。不动产预告登记将债权物权化,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性质的排他效力,其价值在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本文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性质、特征、效力与价值等方面来对其进行初步的探讨。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 预告登记 保全权利 顺位效力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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