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当成为公民说理的最后地方”——浅议高校处分权的可诉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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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倩[1] 

机构地区:[1]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苏州215021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4期487-489,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法院应当成为公民说理的最后地方”。本文坚持“高校处分权可诉”的观点,在分析了高校处分权的涵义与法律监督现状的基础上,并从必要性分析、可诉性分析。

关 键 词:高校 处分权 行政诉讼 基础关系和管理关系理论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5.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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