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便宜产品可以不保证产品质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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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伟[1] 梁书文 魏振瀛[3] 龙翼飞[4]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原最高人民法院 [3]北京大学 [4]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商品与质量》2005年第39期10-11,共2页The Merchandise and Quality

摘  要:案情简介: 原告华某为筹建一大型购物超市,在进行店面装璜过程中需要使用一批地面砖。2003年7月26日,华某与仇某经协商达成买卖地面砖的口头协议,由华某向仇某购买规格为50cm×50cm的地面砖469 块,每块2.80元。后仇某派人将上述地面砖送至华某处,华某给付了部分货款,但是该批地面砖没有具体的生产厂名、厂址和产品合格证。同年8月初,华某将地面砖铺设完毕。8月5日,华某向仇某支付了其余货款。当日。

关 键 词:保证产品质量 产品合格证 生产厂 装璜 货款 口头协议 销售 便宜 超市 原告 

分 类 号:F20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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