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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新疆人大》2005年第6期38-41,共4页

摘  要:司法鉴定重复、违法将销声匿迹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四条,对司法鉴定人的条件作了严格的要求和限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决定》第三条、第十六条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关 键 词:司法鉴定人 职务过失犯罪 鉴定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安机关 故意犯罪 开除公职 法制报 刑事处罚 法律援助 

分 类 号:D918.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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