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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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杰[1] 

机构地区:[1]华侨大学法学院

出  处:《北京仲裁》2005年第1期13-21,共9页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

摘  要:商事仲裁程序何时开始、是否有效开始,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为给当事人提供公平、合理的救济,保证当事人的仲裁权,在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其商事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有关商事仲裁程序开始的时效期间如果届满,通常能够得到适当的延长。在完善我国现行仲裁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时,需借鉴国际上的一般做法,修改不合理的规定、补充缺失的规定。

关 键 词:商事仲裁程序 开始 时效期间 延长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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