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鉴定活动中的几个平衡关系  被引量:1

作  者:高光斗[1] 

机构地区:[1]北京市公安局

出  处:《中国刑事警察》2003年第2期33-35,共3页China Criminal Police

摘  要:物证鉴定,与其他各种司法鉴定一样是司法机关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能力的单位和鉴定人进行的与诉讼活动有关的鉴定活动,其鉴定成果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法定证据。司法鉴定具有特殊的社会功能,是各种诉讼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物证鉴定活动系指其全部工作环节,包括围绕这些环节开展的实验、调查和评价等工作。从工作程序上看,它包括鉴定的委托、受理、检验和评断等内容;从评断的性质和层次上看,它包括物证鉴定(出具鉴定书)、物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和技术分析(出具分析意见)等;从对鉴定客体处理的环节上看,它包括样本的采集、送达、实验、传递(当需要做两种或两种以上实验时)、封存、移送(至审判机关)和销毁等。物证鉴定活动是一项庞杂的系统工程。

关 键 词:物证鉴定技术 鉴定客体 司法鉴定 鉴定人员 诉讼活动 规定性 鉴定结论 法律效力 平衡关系 鉴定主体 

分 类 号:D918.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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