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起工伤赔偿争议案应否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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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玉帛 孙明阳 

机构地区:[1]泉州市洛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出  处:《福建劳动和社会保障》2003年第4期31-31,共1页

摘  要:熊某某于2000年8月受聘于某有限公司,在外扇组从事电焊工作。2002年6月26日,熊某某等四人受公司指派,到某小区售楼部安装遮阳铁凉棚。6月27日下午3时20分左右,熊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因电源插座漏电触电并摔伤,后送往医院治疗。2002年7月22日,熊某某在住院期间死亡。劳动行政部门于2002年8月2日作出《工伤认定函》,认定熊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裁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费人民币275000元和丧葬费人民币3500元。2002年8月14日,该公司以工伤认定尚处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效内未生效为由,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争议焦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以工伤认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申请中止对本案的仲裁审理。

关 键 词:中止审理 行政复议 工伤赔偿 争议案 认定 住院期间 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 人民币 电焊工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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