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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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福建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出  处:《福建劳动和社会保障》2003年第6期31-31,共1页

摘  要:为大力培养和依靠工资集体协商膏干力量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断扩大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范围,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选聘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可从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会干部中选聘,也可以从高校、研究所及中介机构从事工资研究、薪酬设计的人员中选聘。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应具备的条件1、热心从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品行端正,办事公道,顾全大局、勤政廉洁;2、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关 键 词: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指导员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福建省 劳动关系 选聘 协调 建立 会议 办公室工作人员 

分 类 号:F249.24[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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