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认定的结论》应及时仲裁不应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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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龙先 

机构地区:[1]上杭县劳动争议仲裁办

出  处:《福建劳动和社会保障》2003年第7期31-31,共1页

摘  要:《福建劳动和社会保障》杂志2003年第四期刊登的《该起工伤赔偿争议案应否中止审理》一文,介绍了劳动者熊某某在工作过程中负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当作《工伤认定》,认定熊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该用人单位以工伤认定尚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效未生效为由,申请劳动仲裁部门中止本案审理。究竟该不该中止本案的审理?笔者认为不应该中止审理。理由之一:依据劳部发(1996年)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是认定工伤的法定职能部门,其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关 键 词:中止审理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 认定 行政复议 工伤赔偿 劳动仲裁 行政部门 社会保障 诉讼时效 

分 类 号:D922.5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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