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会计师事务所应如何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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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朝晖[1]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会计系

出  处:《中国注册会计师》2000年第12期37-38,共2页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摘  要:一、案情古成公司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于1994年1月创办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400万元.1994年12月20日,丁会计师事务所为该公司出具了验证实收资本报告,证明该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实收资本计港币400万元.该报告的依据是古成公司提供的两张时间分别为1994年11月15日、11月28日的工商银行转账贷方传票,合计400万港元.1998年2月,中国农行某支行起诉古成公司及借款担保人利达公司.一审判决古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的5天内还清所欠的借款80万元及利息,利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关 键 词: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出资不实 债务人 先诉抗辩权 会计师民事责任 补充责任 注册资本 出资人 虚假验资 

分 类 号:D922.2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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