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洗钱罪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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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聂永刚[1] 张文琴[1] 

机构地区:[1]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太原030021

出  处:《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3期15-16,共2页Journal of Shanxi Pollce Academy

摘  要:认定洗钱罪的一个重要标准,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本罪的特定内涵。构成洗钱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且具有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意图。

关 键 词:洗钱罪 主观方面 明知 动机 目的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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