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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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兵团工运》2000年第8期33-33,共1页

摘  要:《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1、矿山井下作业;2。

关 键 词:已婚待孕女职工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劳动范围 井下作业 有毒作业分级 第四级 《劳动法》 作业场所 禁忌 矿山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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