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事拾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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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税收征纳》1999年第10期38-39,共2页

摘  要:外商投资中西部税收新优惠 经国务院批准,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就实施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未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实行减低税率(包括减按15%税率和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地区。

关 键 词: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 个人所得税 低税率 税务机关 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 外国企业 国税机关 申报缴纳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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