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水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否变更和解除——厦门海事法院、福建省高级法院运用间接证据审结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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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希舟[1] 

机构地区:[1]厦门海事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1998年第9期52-54,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案情原告:福建省连江县官岭海水养殖场。被告:中国渔政福建船队。1993年5月11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林峰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运输鲈鱼苗种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所属“803轮”为原告运输40万尾鲈鱼苗从山东省海阳县大辛家港至福建省连江县马鼻乡岗屿,承运时间为...

关 键 词:水上货物运输合同 间接证据 海事法院 合同解除 高级法院 书面形式 解除合同 福建省 被告 原审原告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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