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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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注册会计师》1998年第8期54-54,共1页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摘  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鲁法经第78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系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验资证明,属于依据委托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关 键 词:会计师事务所 虚假验资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承担责任 注册会计师业务 高级人民法院 验资证明 民事责任的承担 民事行为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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