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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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注册会计师》1997年第2期49-50,共2页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188号)的精神,为强化征收管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的提取和扣除,特制定奉办法。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 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不屈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关 键 词:总机构 税前扣除 管理费 提取管 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 提取方式 管理与控制 征收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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