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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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招标》1997年第20期11-11,共1页China Tendering

摘  要:《中国招标》周刊社编辑部关木律师:目前,我公司要与山东一家公司签订联营合同,合同草案中有一句是这样的:"……甲方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乙方除承担全部亏损责任外,还须保证在亏损时甲方出资的收回及固定利润的收取……"。请问:这种联营合同条款是否有效?江苏徐涛1997年2月26日徐涛读者:您好!您提出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一些企业依仗自己的优势,让联营对方与之签订这种保证其利益万无一失的"保底条款"。可以明确地告诉您:这种"保底条款"是无效的。所谓"保底条款",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而当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投资并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这种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其内容显失公平,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

关 键 词:保底条款 联营合同 联营体 联营方 亏损 合同条款 编辑部 责任 现实生活 无效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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