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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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山东劳动》1995年第9期45-45,共1页

摘  要: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现行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各种形式发放的奖金及国家、省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补)贴。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实物,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做为工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在工资报酬方面明确以下内容:1.劳动者应执行的工资制度,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额;2.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各项津(补)贴;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劳动者 工资支付 劳动合同 暂行规定 标准工资 贯彻执行 基本工资 劳动报酬 工资报酬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24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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