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出现“无父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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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海澜[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法律与生活》1995年第9期47-47,共1页Law & Life

摘  要:对于因人工授精而引起的离婚案件,我认为应将孩子认定为婚生子,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理上讲,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是婚生子,父母与小孩应有婚生关系。男孩的出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所以符合婚生子的根本特征。

关 键 词:婚生子 存续期间 人工授 离婚案件 无父 维护社会稳定 婚姻法规 婚姻关系 根本特征 法律地位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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