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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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红[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出  处:《法律与生活》1995年第5期47-47,共1页Law & Life

摘  要:关于同一法人代表被解职以后,原本应由原告收取的货款,而由于同一法人代表的行为的混同,致使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案。本代理人现依法发表如下意见: 该案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集团公司任免法人代表的行为欠妥所引起的。 山东省即墨市机电产品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经理李某于1994年2月初,受该市物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任命同时担任其所属的机电设备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总经理。在此期间,李某于3月23日、5月9日两次把总计183220元欠原告的车款交给被告,被告财会科将上列款项均以“暂收款”挂在帐上。

关 键 词:法人代表 同一法 人民法 暂收款 被告 机电设备 法院 原告 提起诉讼 机电产品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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