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美国经验建立我国的证券投资运行调节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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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爱林[1] 

机构地区:[1]天津财经学院

出  处:《华北金融》1995年第6期29-32,共4页Huabei Finance

摘  要:一、美国证券投资运行调节的主体在1933年以前,美国政府对证券投资运行的调节主要由各州政府的机构来充任。1929年,美国证券投资运行崩溃。1933年美国联邦政府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美国证券投资运行的破坏原因进行调查,结果表明,证券的信用交易和市场不公平竞争与操纵是两个根本原因,遂于1933年制订并颁布了《1933年证券法》;翌年,又制订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并依此设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流通市场予以调节。从性质上讲,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是一种独立的、超党派的、准司法的调节机构。它在美国是关于证券投资、交易的最高管理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把全国划分为9个证券交易区,每个区设立一个地区交易委员会来负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的注册登记以及财务的公布,并且负责证券活动的具体检查和调整。

关 键 词:证券投资 投资运行 调节机制 证券交易委员会 证券发行市场 运行调节 证券法 证券交易法 美国证券 证券交易所 

分 类 号:F832.5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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