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中写明“证人姓名和住所”的做法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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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彦明 

机构地区:[1]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1994年第5期40-40,共1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起诉状中写明“证人姓名和住所”的做法欠妥编辑同志:目前,一些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中,为了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要求当事人在起诉状中写明:“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证人的姓名和住址。”这种做法,笔者认为欠妥。理由是:当事人将起诉状提交于法院,经是查认为符合起诉...

关 键 词:起诉状 民事案件 举证责任 起诉条件 诉讼请求 事实真相 分清是非 办案效率 具体案情 法律关系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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