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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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税务》1994年第10期50-51,共2页China Taxation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地反映,目前实行承包(租)经营的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相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须作出具体规定。经我们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

关 键 词:征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企事业单位 企业所得税 分配方式 企业经营成果 超额累进税率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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