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税务检查的调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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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卫 

机构地区:[1]江苏常州市税务局

出  处:《涉外税务》1990年第9期10-11,共2页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摘  要:根据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税务检查的帐务调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不需要调整会计科目的,合资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无须对原帐务处理进行调整。例如,企业支出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款,业务上的交际应酬费超出纳税年度销售收入总额3‰或者业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部分等,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会计上就作为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列支,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应将帐面利润加上这些税法规定不能列支的部分,直接计算交纳所得税。另一种是需要调整会计科目的,企业财务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使会计核算、帐务处理等违反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而造成偷漏税的,就应按规定进行纠正,并调整有关帐务。

关 键 词:税务检查 帐务处理 营业外支出 会计科目 所得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支出 合资企业 税收法规 企业财务 

分 类 号:F810.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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