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式行政调查行为存废之二维观察——基于“法律”与“行政”的比较衡量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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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解瑞卿[1] 

机构地区:[1]临沂大学法学院,山东临沂276000

出  处:《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140-142,共3页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

基  金: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江苏省交通项目招投标违法事实认定和行政处罚规范化问题研究>的阶段成果;项目编号:08R-12

摘  要:从法律维度观察,"诱惑调查"是违法的,从行政维度观察它又极具存在之必要,存废之间,颇有争议。在法治背景下,判断一种行政行为方式应该存废与否,至少需要在"法律"和"行政"二维之间进行价值比较。"诱惑调查"是一种只顾行政效果的实现,而罔顾行政法律规定和行政法的精神及基本原则的行为方式。它不符合现代法治行政的要求,故应该予以禁止。

关 键 词:诱惑调查 法律 行政 衡量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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